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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变更和新增行政执法项目》的请示
来源:0  发布时间: 2008-09-09
 
 
 
 
 
 
温农林发〔2008〕70号              签发人:潘文华
 
                                                     
 
关于上报《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及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变更和新增行政执法项目》的请示
 
温岭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现将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执法项目变更事项(见附件)上报于你们。特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1、根据《动物防疫法》变更行政执法项目
      2、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新增行政执法项目
 
 
 
 
 
 
二○○八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潘法正,电话:86222498
 
 
 
主题词:行政执法  项目  请示
抄送:蒋招华副市长。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1: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经梳理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执法项目变更如下: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变更1项(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变更为“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监管事项名称变更2项(市农业林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1项)、市卫生监督所原行政处罚事项29项现为33项(其中取消3项,保留8项,其余18项变更为15项,现新增10项)、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强制事项取消1项、变更7项(其中事项名称变更2项,事项名称与实施主体共同变更5项,附加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项)、市卫生监督所原4项强制事项取消后变更为现6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变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变更为“市农业林业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原动监1
现农业林业局25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行政监管事项
(一)事项名称变更:市农业林业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原19
现19
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变更为“动物防疫工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事项名称变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原2
现2
将“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检查”变更为“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现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三、行政处罚事项(事项名称变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原1
现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2
(新增)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2
现3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15
现4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3、21
现5
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三十九条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原29
现6
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原11
现7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28
现8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24
现9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原8、9
现10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1
(新增)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原10、16
现12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新增)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7
现14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原22
现15
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原30
现16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新增)
造成动物疫病
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8
(新增)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
(新增)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20
(新增)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21
(新增)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原12
现22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3
(新增)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13
现24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25
(新增)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力 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①取消原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事项第4、5、6项;新增现第2、11、13、17、18、19、20、21、23、25项;变更原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事项第1、2、3、7、8、9、10、12、15、16、20、21、22、24、28、29项;
②原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事项第14、17、18、19、23、25、26、27项内容不变,序号可依次编为26—33项。
四、行政强制事项
(一)事项名称与实施主体变更(市农业林业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原1
现1
将原“强制免疫发生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变更为“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
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原2
现2
将原2“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一类动物疫病”变更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三条
由原市农业林业局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原3
现3
将原3“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二类动物疫病、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变更为“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三条
由原市农业林业局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原4
现4
将原4“发生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变更为“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三条
市农业林业局
原6
现5
将原5事项取消,将原6“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疫点”变更为“在发生一类疫病封销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原市农业林业局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原7
现6
将原7“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疫点”变更为“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原市农业林业局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原8
现7
将原8“对出入疫区、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和严格控制”变更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原市农业林业局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原4项强制事项取消,变更为现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2: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温岭市农业林业局新增行政执法项目如下:市农业林业局新增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各1项。
 
一、行政监管事项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林业局
 
二行政处罚事项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处罚种类
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农业林业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