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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汇编》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 2008-08-25
 
 
发文机构:
 
温农林发〔2004〕126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建设汇编》的通知
各科室站、局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依据该法,我们制定了这套制度和文书格式文本,现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单位务必遵照执行,并要按照这套制度、文本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我们的行政机关职能,创新和改善我们对农林事项的行政管理方式,努力提高我们的依法行政水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实践中,对这套试行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进一步加以完善。
附件:1、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2、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书格式文本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行政许可制度 通知
抄送;浙江省农业厅、林业厅,台州市农业局、林业局、
政法处,温岭市法制办,审改办,办证中心。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配 套 制 度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申请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林业局以及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驻市办证中心农林窗口(以下简称农林窗口)承担本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需要到场实地、实物审查并即办的事项除外)。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经营管理科、营林资源科、市植物检疫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农业执法大队、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市农机管理总站等职能科室分别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事项的现场踏勘、检疫、检验等审查工作。对已实质审查的事项,经报本行政机关领导同意后,制作好证件和批文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交农林窗口发证。复杂事项、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要报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求:
(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经专业培训,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由本行政机关在办公场所负责公示涉及本行政机关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法律、法规及收费事项、标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本机关范围内行政许可所采用的格式文本,由本行政机关负责提供,交农林窗口统一发放,其内容只包含与证明申请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有关的事项,不包含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本机关范围内行政许可的,应当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农林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允许按规定要求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农林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农林窗口应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就其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
(六)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结果应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范围受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其申请应予受理。
每收到一份申请人申请材料,按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文本,并注明内部审核程序。
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带回,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后的行政许可申请农林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转相关科室进行实质审查(现场踏勘、技术检验、审查、检疫等)。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不能作出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长审批期限的情况应报市办证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各职能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交到农林窗口,农林窗口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十四条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申请人指定代理人,且有书面证明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不按照规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行政许可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林业行政许可的网上公布和受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行为的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3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市农业林业局及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在温岭农经网或政府网上设立行政许可专门的电子信箱,用于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解答相关的问题,电子信箱将在温岭农经网或政府网上予以公布。
本行政机关驻市办证中心农林窗口(以下简称农林窗口)要确定专人负责电子信箱的日常管理,并承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和有关问题进行审查、解答。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网上予以公布,供申请人下载、填写和申报。
本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示范文本中应包括申请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栏目,供申请人填写。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等情况在网站上公布,确保广大群众及时,可靠地获得行政许可的最新信息。
第六条 农林窗口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身份信息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核实有关申请人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农林窗口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信箱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信息属实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
(六)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形式审查,对有前款前五项所列情形,农林窗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有前款(三)-(五)项情况之一的,农林窗口应当通过网上公告或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或更正;对有前款第(六)项所列条件不符的,农林窗口应当依法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已经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农林窗口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农林窗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过网上公告或发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书面文本凭证(书面文本凭证处理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时的处理方式相同)。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农林窗口应通过网络及时公布办理进程及其结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农林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相关证件或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网上公告或电子邮件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是指邮件进入本行政机关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时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行 政 许 可 告 知 制 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林业局及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况的由本行政机关驻市办证中心农林窗口(以下简称农林窗口)等受理科室负责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范围受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其申请应予受理。对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许可事项承诺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由审查科室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并听取意见。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许可需举行听证的,由有关行政许可职能科室将有关材料送交本局法制科,由法制科组织落实。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听证主持人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多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意见。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确需延长审批时限的,需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及理由应由农林窗口告知申请人,并报市办证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告知有关事项均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文本。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一份经当事人签收后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04年7月 1日起试行。
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市农业林业局及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长办理期限的条件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引起的,如行政机关的办公条件或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如发生地震灾害等客观事实造成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无法正常办公,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条 延长办理期限的审批程序
(一)由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需要延长期限审查许可事项的科室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并填写正当理由,提出初步意见,交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由多个行政机关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的,如果本行政机关为第一前置审批单位或牵头单位的,由本行政机关有关审查许可事项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正当理由,提出初步意见,交由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受理科室要确定专人将延长期限申请表在提出申请的当日送达有关领导。
(四)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市政府领导在接到申请书的当日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有关科室不得停办或缓办。
(六)受理科室要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及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长时限
(一)由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最多可以延长十日。
(二)由多个行政机关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最多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原因及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延误时间造成的;二是有关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或未将延长期限申请表按时送达有关领导造成的;三是有关领导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期限的决定造成的。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超过规定期限,构成行政违法。申请人可以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利益因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受到损害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制 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听证制度。
第二条 听证一般由本局法制科组织,并由非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主持听证。
第三条 市农业林业局及本局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费用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局法制科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由主持人指定,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设听证员一至二名,由主持人确定,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纪行为;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第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当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时,可以通过采取公告的形式通知。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宜公开举行,不予公告,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
(三)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或延期举行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2、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3、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
4、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5、其他需要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
中止或者延期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七)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申请随意退出听证的,或者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人死亡或解散满三个月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听证的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否公开);
3、听证人员的姓名、职称;
4、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5、审查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许可意见;
6、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8、审查人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质证和辩论的内容;
9、证人陈述的事实;
10、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1、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自听证结束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不举行听证的;听证活动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实施特别程序工作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一、动(植)物检疫、检验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林业行政许可的检疫、检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植物检疫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所(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的事项。
第三条 被检疫、检验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农业林业动(植)物检疫、检验工作机构对其生产的植物、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不得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由,不配合或者拒绝检疫、检验。
第四条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如粮食(含秸秆、藤蔓等)、豆、棉花、油(含各种饼粕)、麻、烟草、籽仁、水果、蔬菜、中药材(含饮片)、饲料(含颗粒料)等。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范围包括:①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②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③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含鲜活植物体,下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指非种用植物产品,下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合格后,办理调运手续。
(三)通过进口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完毕,在国内再调运的。
(四)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六条 生产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并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生产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在市内调运。
调往市外的,申请人应出具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和市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经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检疫合格后,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程,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寄主范围、发生规律、传播途径,科学地制定检疫防治措施;并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通过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最终以限制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向外传播,也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
第八条 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出县境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九条 产地检疫即动物检疫员应严格按照GB16549对苗猪、规模场(户)的生猪、牛、羊、等家畜及家禽出售或调运前,实施到户、到场、到点检疫。到场(户)检疫,必须在接到报检后12小时内完成;到点检疫,在规定检疫时间内必须有检疫员在岗。
第十条 产地检疫的项目和方法
(一)检查是否来自非疫区。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
(二)免疫接种情况。查验免疫标记(防疫塑料耳标)、免疫记录,检查是否接种过按规定必须预防接种的疫苗,并检查动物是否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三)临床检查是否健康。产地检疫以临床感观检查为主,主要看动物的表现(静、动、起、卧、精神、饮水、食欲以及皮肤、可视粘膜、排粪、尿等)是否正常,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
(四)实验室检疫是否阴性。必要时,对种、乳、实验、役用动物。实施实验室检验,具体按GB16567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产地检疫出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一)被检动物所在地为非疫区;
(二)按规定接种了疫苗,并在免疫有效期内;
(三)经临床检查健康;
(四)规定必须进行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经检验结果为阴性;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或已接种但已超过免疫有效期的动物,进行补注,按规定加倍收取防疫注射费;
(二)检出动物传染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出县境检疫是指对运出本市境的动物所实施的检疫。
畜主凭当地兽医开具的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实物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证、检疫,办理出县境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出本市境检疫项目
(一)检查是否经过产地检疫,并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物是否相符;
(二)运出本市境的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
(三)被检动物是否经过法定的免疫,是否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四)规定必须进行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经检验结果是否阴性;
(五)种、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
第十四条 检疫人员实施出本市境检疫方法以临床检查和验证检查为主。对规定必须进行实验室检验的,进行实验室检验。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出具出本市境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疫区,并持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已按规定接种疫苗,并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为阴性;
(五)种用、乳用动物尚需有健康合格证明。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出证,并依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或已接种但已超过免疫有效期的动物进行补注,按规定加倍收取防疫注射费;
(二)无产地检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实行补检,按规定加倍收取检疫费。前述情况出售苗猪的,责令退回(须隔离开),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检出动物传染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同一货主、同一畜种、同一批次、同一去向、同车装载的动物,可出具一张出本市境检疫证明。动物出本市境检疫证明的有效期应视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而定,但最长不超7天。
第十七条 屠宰检疫是指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按行业标准集中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八条 屠宰前检疫即动物进场检疫:本市动物凭产地检疫证明,市外动物凭《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报检。检疫员核对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证物是否相符,并对进场动物进行复检。证件齐全有效、证物相符、动物临床检查健康的,允许进场;证件不齐,证件失效或证物不符的,由检疫员实施重检,并加倍收取检疫费,经重检合格的,允许进场。复检、重检不合格的,即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屠宰后检疫: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作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动(植)物检疫机构及工作人员,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认真依法地做好动(植)物检疫、检验工作,并应当将检疫、检验情况予以记录、归档,有利于公众查阅和监督。违者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二、农业机械(拖拉机)检验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业机械(拖拉机)检验由市农机管理总站承担,并实行“谁检验、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农业机械(拖拉机)检验标准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96)。
第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农机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类。
第四条 凡申请初次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是省农机监理所公布的《允许上牌目录》机型。
第五条 参检拖拉机的技术尺寸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第六条 农机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章办理,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第七条 农机检验工作应遵循“方便和服务机手”原则,实行下乡和集中到点现场办公制度。
第八条 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均需经静态检验和拖拉机性能测试线检测,确保检验质量。
静态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核对动力、车架号码与行驶证是否相符,号牌是否齐全。
测试线检测项目,根据拖拉机安全运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制动性能、转向机构、灯光装置、排放及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第九条 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不得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验,事先又未申请延期或未经批准的,违者除补办检验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本区从事生产运输的外籍拖拉机,需经临时检验合格,并持有《准运证》。
第十二条 按规定项目填写好验车单和《机动车驾驶员审核登记表》交由拖拉机检验员,由牌证室办理登记、缴费、盖章手续。
三、拖拉机驾驶员报名培训考试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现由市农机管理总站承担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随着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市农机管理总站对拖拉机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 报考拖拉机驾驶证的条件
(一)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1、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间叉2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四肢、躯体、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6、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7、血压正常。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有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5、终生不得驾驶者。
第三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申请K(手扶拖拉机)、H(小型拖拉机)、G(大中型拖拉机),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70周岁。
第四条 报名手续
(一)申请学习驾驶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及复印件一张或户口簿复印件(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同时备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四张;
3、接受身体检查。
(二)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增驾驶申请表》;
2、交验驾驶证。
第五条 考试科目
(一)考试科目的设定:
1、科目一:交通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
2、科目二:场地驾驶;
3、科目三:道路驾驶。
(二)考试科目的顺序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科目二)、道路驾驶(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三)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拖拉机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规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等。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拖拉机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驾驶拖拉机的能力,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程度,驾驶员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四)科目一90分为及格,科目二分为及格和不及格,科目三90分为及格。
科目一允许补考两次,科目二、科目三每项允许补考三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六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考试科目为科目二和科目三。
考试顺序、合格标准及补考办法均依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 发证
各科目考试合格,符合有关规定的,核发驾驶证。
第八条 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驾驶证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以上各制度从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了解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林业局及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农林窗口等办理许可职能科室提供公布材料,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方式,可以采用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布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等形式公布。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普遍发行的报刊或网络上公布。
公布方式应当场告知被许可人。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公布内容应包括许可人单位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区域、批准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社会公众均有权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七条 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依申请查阅,申请分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方式申请的应做好申请人口述记录,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应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复制或摘录。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及办事纪律的,可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本行政机关法制科投诉,投诉电话:6222498。
第十条 对应当公布的行政许可未依法公布的,由上级农业林业行政机关或本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改变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状况,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程序和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农业林业局及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对本市范围内的被许可人从事农业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本行政机关对其许可事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物品、经过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由,不配合或者拒绝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一般应由本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检查前应成立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的检查组,由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检查措施。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情况材料。
(二)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样检查。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应将参加检查组人员和监督检查情况及行政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将检查记录整理好归档,并将有关需要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室,有利于公众查阅。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或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八条 公民或利害关系人发现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或者发现被许可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违法行为的,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电话等各种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法制科举报投诉,投诉电话为6222498。
第九条 对知情人的举报和投诉本行政机关将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处理结果,同时,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根据举报投诉的贡献大小,实施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监督检查时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林业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农业林业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加强管理、严格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许可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不按规定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和对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规定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擅自收取费用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错误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损害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
(十二)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调查处理与该许可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必要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和调查处证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办理许可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执行上级命令造成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
(四)具有本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所列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自觉改正的。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要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和各自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温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分别作出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改正错误;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减发或者停发奖金,延期晋级、晋职;
(四)离岗培训、暂停执行职务;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能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局法制科负责行政许可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二)由局纪检监察组负责查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三)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应当相互支持,积极配合,落实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被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文书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暨呈批表(附件1)
二、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凭证暨一次性告知书(附件2)
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薄(附件3)
四、一次性告知书(略,已合并在附件2)
五、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附件5)
六、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6)
七、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
八、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报告(略,即初审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有些已合在附件1)
九、现场勘验笔录(附件9)
十、询问笔录(陈述、申辩记录,附件10)
十一、听证告知书(附件11)
十二、听证通知书(附件12)
十三、听证公告(附件13)
十四、听证笔录(附件14)
十五、听证报告(略,待听证会结束后写)
十六、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略,有些已合并在附件1)
十七、延长办理时间审批表(附件17)
十八、行政许可办理延期通知书(附件18)
十九、送达回证(附件19)
二十、不予行政许可(附件20)
二十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包括准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证件、标签、加盖印章,附件21)、准予延续决定(略)等]
附件1
农业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现状情况说明
(现有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1、办理林木(毛竹)采伐许可证先由申请人写书面申请报告,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人再填写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申请表、林木采伐设计表、林木蓄积调查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后,再填报林木采伐验收表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2、办理木材运输证原无需申请书格式文本;
3、办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原无需申请书格式文本;
4、办理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原无需申请书格式文本;
5、办理常规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双杂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农作物原种及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同一样申请书格式文本。
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培训许可因为是新生事项,现上级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发统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申请表
乡 村 组 山林权证号码
林木采伐计划指标 m3 批准文件号码
采伐日期 月 日至 月 日
采伐方式 林龄 树种 材积
(m3) 采伐地点
(土名) 小班号
合计
伐 皆伐
择伐
抚 育 采 伐
低产林改造采伐
更 新 采 伐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林 木 采 伐 设 计 表
编号:
乡(林场) 村(分场) 组(林区) 林班 小班,土名 山林权证号码
批准采伐指标 m2 批准文件号码 单位:m2、亩、株
采伐方式 合计 其 中 采
积 四 至 范 围
株数 蓄积 材积 松 杉
数 蓄
积 出材率 材
积 株
数 蓄
积 出材率 材
积 株
数 蓄
积 出材率 材
合 计
审批单位(盖章)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人员(盖章): 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林 木 蓄 积 调 查 表
设计表编号
调查方法       树种组成    林龄     起源     郁 闭 度   坡度      平均胸径   cm 平均高     m 实测面积     公顷、每公顷蓄积     m、 材积     m3     株
树种: 树种: 树种:
径阶 株数 蓄积 出材率 材积 径阶 株数 蓄积 出材率 材积 径阶 株数 蓄积 出材率 材积
6 6 6
8 8 8
10 10 10
…… …… ……
合计 合计 合计
角规实测点、株数:
各树种平均胸径、实测树高值: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人员(盖章)
本表作为审查设计采伐量依据 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林 木 采 伐 验 收 表
编号
乡(林场) 村(分场) 组(材区) 林班 小班,土名 采伐证编号
平均伐根高度 m2 作业设计表编号 单位:m2、公顷、株
采伐方式 采 伐 量 采伐
面积 四至
范围
合 计 松 杉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合计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负责人(盖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每木检尺验收码单
林木采伐验收表编号
树 种 树 种 树 种
(m) 径
(cm) 划号 根
数 材
(m3) 长
(m) 径
(cm) 划号 根
数 材
(m3) 长
(m) 径
(cm) 划号 根
数 材
(m3)
计 计 计
验收人: 检尺人: 记录人: 日期: 年 月 日
浙 江 省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浙 江 省 林 业 局 制
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技术负责人: 兽医师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驯养繁殖性质:
县、(市)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公 章
日 期:
市(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公 章
日 期:
省林业局审批意见:
公 章
日 期: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种类 保护级别 申报数量 核定数量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种类 保护级别 申报数量 核定数量
附注:申请从事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浙 江 省 林 业 局 制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项 目 名 称
用 途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
文号
使用林地面积 使用
期限
状 地类
权属 总计 防护林
林 地 特用林
林 地 用材林
林 地 经济林
林 地 薪炭林
林 地 苗圃地 其 他
林 地
面积(公顷) 计
集体
蓄积(立方米) 计
集体
被用地单位
林权证号
补 偿
费 用 合计(元) 林 地
补偿费 林 木
补偿费 安 置
补助费 森林植被
恢 复 费 林地资源
保 护 费
备注:
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用地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要端正。
3、应分别不同的被用地单位填写,不得将几个被用地单位的林地面积相加后填写在一份申请表中。
4、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5、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编号:
写 申请单位
(个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电话
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调入地点
调入时间
写 要求检疫
对象名单
其它危险性病、虫名单 森检机构专用章
森检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注:
1. 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 调出单位(个人)凭本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报检人
(单位) 地址
电话
名称 产地
数量(重量) 包装
运往地点 存放地点
调出时间 运输工具
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检疫结果:
检疫员:
年 月 日
产地检疫申请书
年 月 日 编号:
植物名称 种植地点
序 号 品种名称 种子(种苗)来源 种植面积
(亩/公顷/平方米) 预计产量
(公斤/株)
计划播种时间 计划播种时间: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
预计收获时间 预计收获时间: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 名称: 邮编: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备注 产地检疫费交纳情况
……………………………………………………………………………………………………………………………………
产地检疫申请书(证明联)
申请单位: 编号:
植物名称 种植地点
序号 品种名称 种子(种苗)来源 种植面积
(亩/公顷/平方米) 预计产量
(公斤/株)
审核意见:该种植地点尚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同意申请生产繁育。
植物检疫站(盖章) 检疫员(签名) 年 月 日
……………………………………………………………………………………………………………………………………
产地检疫申请书(回执)
①受理,②不受理原因:
植物检疫站(盖章) 检疫员(签名)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附件: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书
调运检疫申请书
年 月 日 编号
收货单位(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货物名称 数量/件(株)数 包 装 原产地 货物单价 货物合同价值
起运地点 运输方式
运往地点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
地址: 邮编: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
调运检疫申请书(回执)
①受理,②不受理原因: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生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住 所
申请项目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填不下可附页
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检验人员 人 生产技术人员 人
种子晒场 ㎡ 仓库面积 ㎡ 种子检验室 ㎡
检验仪器
烘干设备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盖章) 审核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签 发
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 )农种生许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注:1、附送材料:①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②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④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⑤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⑥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⑦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和转基因品种的,同时附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和转基因品种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⑧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2、编号由审批机关统一填写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生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住 所
申请项目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填不下可附页
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检验人员 人 生产技术人员 人
种子晒场 ㎡ 仓库面积 ㎡ 种子检验室 ㎡
检验仪器
烘干设备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盖章) 审核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签 发
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 )农种生许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注:1、附送材料:①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②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④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⑤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⑥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⑦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和转基因品种的,同时附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和转基因品种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⑧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2、编号由审批机关统一填写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经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住 所
目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件 申请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检验人 员 人 贮藏技术
人 员 人 加工技术
人 员 人
营业场所面积 m2 仓库面积 m2 种子检验室 m2 种子加工房 m2
检验仪器
加工机械
自有品种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盖章) 审核机关: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机关:
年 月 日(盖章)
签 发
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 )农种经许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注:1.附送材料:①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②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④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2.编号由审批机关统一填写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电话
经济性质 邮编
主营 兼营
开业时间
职工人数 合计 其中兽医
技术人员 从事经营
兽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员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技术职务 责任职 何年毕业何校
兽医技术人员
用房面积(m2) 总面积 其中兽药营业用房 兽药仓贮用房 其他用房
主要经营兽药品 种 原料:
制剂:
兼 营
兽 药
品 种
注 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批准日期
受理编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浙江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1、受理编号由第一个受理的机关填写。填写时先注明该机关所在的(市、区)名称,再按申请时的年份和受理顺序编号。例:临海市1999年一个申请单位的编号为临海199901。
2、初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若无公章,可以不盖公章,但须有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2、申请单位负责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暂无法定代表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4、畜禽类别按下表填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猪 牛 羊 马 驴 驼 兔 犬 鸡 鸭 鹅 鸽 鹌鹑 种蛋 精液 胚胎 其它
5、申请理由与依据应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它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江省种畜禽(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详细叙述。页面不够时可另附。
6、《浙江省种畜禽场(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单独打印装订成册。
7、本表一式两份。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传呼
种畜禽类别 申请种畜禽场级别
现有种畜禽品种、规模、数量
申请生产种畜禽品种
申 请 依 据 和 理 由
审 核 意 见
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受理人
(签名) 负责人
(签名)
审 核 意 见
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受理人
(签名) 负责人
(签名)
审 核 意 见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受理人
(签名) 负责人
(签名)
验 收 核 查 (复 查)意 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种 质 性 能 测 定 报 告
验 收 核 查 (复 查)意 见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证编号 签名
许 可 证 核 发 机 关 审 查 意 见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规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 相片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健康状况 出生
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单位地址 户籍地址
从事诊疗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
经营场地面积
(m2) 总面积 其 中
候诊室 诊疗室 化验室 手术室 药房 其他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盖章)
局领导: 年 月 日
发证
日期 200 年 月 日 有效期 200 年 月 日
发证
编号 温动诊许第 号 领证人
签 章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贴
法人代表 年龄 文化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话
单位地址 经营项目
从业
人员
(不够
填可
另附
表) 姓别 性别 年龄 文化 健康状况
健康证
复印件附后
(包括法人
代表)
动物防疫条件综合评定及从业人员动物防疫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评定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签发领导签字:
(局公章) 年 月 日
合格证号码:
本表一式二份;经办科室、市政府办证中心各一份。
经营企业选址及布局平面图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名称 (照片)
暂住证、居留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请驾驶证种类 车型
申请人姓名 年 月 日
原证件种类 准驾记录
身体条件 身高 视力 辨色力 医院盖章
(压相片)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听力 血压
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考试记录 项目 交通法规 机械常识 场地驾驶 道路驾驶
成绩
考试员、日期
证件记录 驾驶证种类 车型 核发日期 经办者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学习驾驶证
正式驾驶证
初次领证日期
机动车驾驶员定期换证表
原证号
姓名 性别 档案编号
身份证号 准驾车类 (照片)
身份证上住址
现在住址 电话号码
原证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身体健康
状 况 身高 视力 左 右 听力 左 右 医院盖章
骑缝盖章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辨色力 血压
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安全组织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法规教育
情 况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
农机监理站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地)
农机监理所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拖拉机驾驶员定期审验表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准驾车类 证件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初次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安 全 组
织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机监理部门
审 核
年 月 日
备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拖 拉 机 登 记 表
原号牌号码 新号牌号码
1车 主 2发动机型号
3住 址 4居民身份证号
车 5车辆类型 6厂牌型号 7制造国 8出厂日期 年 月
9所有权性质 公/私 10 转向方式 方向盘/方向把 11功率 kw 12燃料种类
13车身颜色 14 发动机号 15 车架号
16 轮 胎 数 只 17轮距 前 cm后 cm 18准拖挂车质量 kg
19 轴 数 轴 20轴距 cm 21驾驶室共乘 人 22车辆来历
车 23厂牌型号 24 产 地 25 出厂日期 年 月
26车身颜色 27 制动形式 28核定载货质量 Kg/长 宽 高 cm
29 车 架 号 30轮 胎 数 只 31 轮 距 前 cm后 cm
32 轴 数 轴 33轴  距 cm 34车辆来历
35外廓尺寸 长 宽 高 cm 36 总 质 量 kg 37使用性质 纯农/上路
38初次登记日 年 月 日 39发牌证日期 年 月 日
  
贴发动机号拓印: 贴主车车架号拓印: 贴挂车车架号拓印:
车主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农机管理站
或安全片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检验结果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初
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核发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牌机关章
年 月 日
日期 年度检验记录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换、补牌证、异动、车辆来历证明等记录 经办人签字
 
备注 自卸挂车 液压/机械
浙江省拖拉机检验表
档案编号(行驶证):
车 主 所有权性质 公/私 车主签字:
住 址 电 话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 车 架 号
安全片组
意 见
年 月 日 检验部门
结 果
检验员: 年 月 日
农机监理部门审核意 见
附件2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收到申请人材料凭证暨一次性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申请事项 联系电话
料 序号 名 称 件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材料 1
2
3
4
5
收件暨一次性告知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附件3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簿
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编号 是否受理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
附件5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 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责任。
委 托 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一栏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电话。
2、受委托人一栏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
附件6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温农林许字( )第 号
你(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已收到。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
附件7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温农林许字( )第 号
你(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已收到。经审查,该申请因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农业局(农业事项)或台州市林业局(林业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
附件9
现场勘验笔录
行政许可事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申请人:
被邀参加人:
勘验情况和结果:
附件10
询 问 笔 录
行政许可事项:
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是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等基本情况)
附件11-1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一)
温农林许听告(一)[ ]号
(行政许可申请人) :
你单位(或者个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加盖本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2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二)
温农林许听告(二)[ ]号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
(行政许可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申请,直接涉及你单位(或者个人)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加盖本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1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一)
温农林许听通(一)[ ]号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 :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听证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太平街道 路 号),就
举行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会可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本人)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我局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 担任听证员, 担任书记员。
在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加盖本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2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二)
温农林许听通(二)[ ] 号
(第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应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太平街道 路 号),就
举行听证会。
你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
听证会可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本人)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我局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
担任听证员, 担任书记员。
在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加盖本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听 证 公 告
温农林听公字( )第 号
根据有关规定(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等),本行政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地点)对(应举行听证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公开举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 年 月 日前向本行政机关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法正、蔡建斌
联系电话:6222498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附件14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自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结束
地 址:
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听证事项:
审查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兹将听证的内容记录如下:
(注:本页不够用,可用续页)
审查人:
申请人: 第三人:
附件17-1
行政许可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时限延长审批表
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延长时限的单位
(受理或牵头单位) 行政许可事
项受理时间
行政许可事项
涉 及 单 位
申请单位意见
市政府领导审批
附件17-2
行政许可时限延长审批表
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延长时限的科室 行政许可事
项受理时间
经办人意见
科室负责人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18
行政许可办理延期通知书
温农林许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本行政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 ( ) 号]。现因(延期理由),无法按期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 款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予以延期 天。
特此告知
(加盖本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9
温 岭 市 农 业 林 业 局
送 达 回 证
行政许可事项 许 可 号 温农林许字( )第 号
受送达人
(申请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送达方式
备注:
1、如收件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代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3、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附件20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书
温农林不许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经本局受理审查后,认为该项许可事项因 (不予许可的原因) 。本局决定不予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盖本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部分农林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浙江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20 ) 采字第 号
根据 提报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采伐申请,经审核,推准在 林场(乡镇) 林班(村) 小班(地块)(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采伐。
采伐林分起源: 林 种: 树 种:
权 属: 林权证号:
采伐类型: 采伐方式: 采伐强度:
采伐面积: 亩 (或采伐株数 株)
采伐蓄积: 立方米
其中:商品材: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自用材: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烧 材: 立方米
注:培殖业用材根据实际情况列商品材、自用材。
采伐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更新期限: 年 月 日
更新树种: 更新面积: 亩(或更新株数 株)
备 注:
管理机关(章) 发证机关(章) 发证人员(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注:1、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此证无效。
2、起源分为:人工、天然、飞播、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四种。
3、林种的填写要分别五大林种、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沿)海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特种用途林要填写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
4、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四种。
5、林带、农民自用材采伐等难以规定采伐面积的,要填写采伐株数。
出 省 木 材 运 输 证
省(区、市) NO
发证依据
木材产地 省(区、市) 县(市) 局(场)
发货单位(人)
收货单位(人)
运输方式
运输起讫 自 ( )至( )省、区、市( )县、市
有效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过期作废
树(材)种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备 注
根(块、件)数 材积(㎡)
合计(大写) 万 千 百 十 根(块、件): 千 百 十 点 立方米
签证机关(章) 签证人:
管理机关(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申领人:
注:1、本证由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有效; 2、一车(船)一证,证货相符,全程有效;
3、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过期使用; 4、运达本证规定地点的木材,需再次转运出省(区、市)的,应凭本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 5、凡联运出省,中途临时改变运输方式的应凭本证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运输证件。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林( )检字
产 地
运输工具 包装
运输起讫 自 至
发货单位(人)及地址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植 物 名 称 品名(材种) 单 位 数 量
合 计
签发意见: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经( )检疫未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本省(区、市)补充检疫对象,同意调运。
签发机关(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1、 本证无调出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字无效。2、本证转让、涂改和重复使用无效。3、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
检疫(木材)检查站查验登记
1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2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3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4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5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6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7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8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9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10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11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12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林( )检字
产 地
运输工具 包装
运输起讫 自 至
发货单位(人)及地址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植 物 名 称 品名(材种) 单 位 数 量
合 计
签发意见: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经( )检疫未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本省(区、市)补充检疫对象,同意调运。
委托机关(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1、本证无调出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字无效。2、本证转让、涂改和重复使用无效。3、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
检疫(木材)检查站查验登记
1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2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3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4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5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6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7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8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9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10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11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12
查验单位(章)
查验人
年 月 日
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
写 调入地址 市 县
准调机构 (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
调入单位(户)
调出地址 市 县
准调数量
动物(产品)类别
公路检查站查验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调入地查验意见 检疫员签名
写 调出单位(户) 本地三个月内无一类动物疫病
产地防检机械(盖章)
签证人
实调数量
检疫合格证明号码
注:1、本证必须与消毒证、检疫证同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无效;
2、本证中调出地址必须和产地动物防检机械一致,否则无效;
3、本证中须填写的数字全部应大写,否则无效;
4、本证中实调数量必须小于等于准调数量,否则无效。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农种经许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本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 证 机 关(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 )农种生许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作物种类:
品种(组合):
生产地点:
本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 证 机 关(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印制
兽药经中许可证
(副本)
浙兽药经证字 号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经营范围
有 效 期 至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动物防疫合格证
( )动防(合)字第 号
业 主 姓 名
住 址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地 址
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 证 机 关
年 月 日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承运单位
运载工具名称 运载工具号码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装运前
业 经 消毒 消毒单位(章):
年 月 日
卸货后
业 经 消毒 消毒单位(章):
年 月 日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主
动物种类 单位 数量
(大写)
启动地点 到达地点
备 注
本证目签发之日起 日内有效
动物检疫员(签章)
单位(章)
年 月 日签发 铁路(航空、水路)
动物防疫监督(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