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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规划意见及相关制度》的通 知
来源:0  发布时间: 2008-07-28
 
 
发文机构:
 
温农林发〔2005〕172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规划意见及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各科、室、站,局属各单位: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意见》、《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2005)》、《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较重行政处罚实施听证和集体审案及报备案制度》、《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已经本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局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意见
2、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2005)
3、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4、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较重行政处罚实施听证和集体审案及报备案制度
5、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规划 制度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林业厅政法处,台州市农业局政法处,
台州市林业局林政(法制)处,温岭市法制办、
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办公室 2005年9月9日
(共印65份)
附件1:
温 岭 市 农 业 林 业 局
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省、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部门,现提出如下实施规划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服务“三农”,保护好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效能显著提高。
——对重大动植物疫情和农业生产事故、山林火灾、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基本建立,处置风险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政务信息公开透明,规范性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订立执行基本规范,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初步形成。
——“一个相对集中,两个相对分开”并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林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纠正,法制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局班子成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经过努力,到2008年《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在本行政机关得到全面有效贯彻。
二、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三)深化农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建立三个体系为目标:一个是以承担监督、管理为职责的农林行政管理、执法体系;一个是以承担技术服务、市场经济指导为职责的农林技术推广体系;一个是以承担市场监管、公益服务为职责的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本部门在“三农”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应有作用。
(四)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和执行许可程序、时限、收费、监管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农林行政许可清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本局内部审批环节,缩短许可(审批)时限,对已经取消的许可项目、收费一律停止;不断完善和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机制,坚决纠正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行政许可不依法收费、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按照依法行政、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办事程序,规范办事行为,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五)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从运用传统习惯的计划经济方式、行政手段管理农业林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方法转变到用市场经济、市场竞争机制的理念方法来服务指导农业林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来管理农业和农村事务;加强农业支持保护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不断规范完善壮大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各专业大户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提高抵抗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履行好本局对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市场的监管职能,打击各种无序和违法经营、保证对农资市场、动植物防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公开、便民、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六)继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的目标要求,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载体,除利用局政务公开栏保证正常性的公开外,要利用各种方式拓宽政务公开渠道,使政务公开真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并要加强政务公开监督。
(七)加快电子信息政务建设。除涉密事项外,本局所有规章制度和政务信息必须在温岭农经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除继续保持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外,要不断扩大网上审批和“网上办公”范围;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公开化进程。
(八)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重大农林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山林火灾,与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山林权属有关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等保障措施,提高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三、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九)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依据行政程序、法定权限、建立健全管理好农业、林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事务各项制度,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职乱作为。按照行政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除每年制定正常性的调研计划外,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各项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订、重要政策的落实,都要组织好调查研究,写出调研论文和报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提供决策参考,要确保调查研究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对未经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局班子和局务会议审议决策。
(十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为民主决策的必要途径。凡涉及农民群众、农村社会和公共利益等“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逐步实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传媒公示等制度途径,广泛听取农民、镇、村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全员参与度。
(十二)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制度。农业、林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开支,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制订、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局班子和局务会议集体决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或行家论证和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合法化。
四、理顺农林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继续完善农林执法体系建设。要按照“一个相对集中,两个相对分开”(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目标,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重点,深化完善农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农林行政执法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轨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林行政执法体制。
(十四)要加强农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证的验审检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农林行政执法队伍。
(十五)建立健全农林执法制度。要完善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执法职责明确到科室、到岗、到人,要制定执行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坚持定期地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要真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农林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等行政执法制度落到实处,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十六)规范农林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合法并且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结果公开,取证合法,程序规范;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必须严格执法,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法制监督。法制机构认真审核行政执法案件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维护农林法律的权威、公正和法制的统一,认真审理、公正处理、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林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执法机构互相评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林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林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认真履行维护“三农”利益职责,构建防范和化解涉及“三农”矛盾纠纷机制。
(十八)完善信访和排查化解涉农涉林矛盾纠纷机制。建立信访工作室并负责接待登记,实施信访首问负责制,信访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协调,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调处的局信访工作机制,并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时限、程序办理信访案件;建立由局长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局长牵头,有关分管局长和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排查化解涉及土地承包、山林权属、农民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权益保障、村级财务、假劣农业投入品问题等引发的各类涉农、涉林矛盾纠纷,采取对策,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的工作机制。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规范化水平,积极构建市、镇(街道)、村三级村级财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手段;发挥指导农村经营管理和对农村财务监管、审计的职能,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化,推进农村村务、财务公开,重点推进村级财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实现与农村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并确保公开后农民群众意见受理和处理渠道的畅通有效;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和监督机制,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换发、补发工作,保证地证相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好承包农户的流转收益;及时做好全部被依法征用后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的注销工作;建立市、镇(街道)化解因土地承包权属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机制。
(二十一)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加强开展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整治力度,继续组织对以农民建房、学校收费、农村报刊订阅、农民培训和进城就业等为重点的农民负担问题的明查暗访,加强对加重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行政监管,构建和谐有序的依法行政氛围。
(二十二)要建立行政监管制约机制。要完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管,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的行政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十三)要建立重大行政行为实施听证程序、集体审议和报备案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需实施听证程序、集体审议和报备案外,凡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遇到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遇到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都要实施听证程序、集体审议和报备案制度。
(二十四)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对本系统及本市涉农涉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涉及本行政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办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五)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纲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是我们政府和政府部门工作的一项全面性、长期性和根本性的工作任务,我们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制定落实《纲要》的规划意见和具体措施,把《纲要》各项规定落实到我们农林部门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计划、分年度、分阶段、有步骤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六)要建立和完善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将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切实提高本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局班子成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二十七)要重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领导要重视法制工作,法制科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在政策制定、行政执法、科学决策等农业行政管理方面为领导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做好内部审核监督和外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工作人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纲要》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十八)大力加强农林法制普法宣教工作。要健全普法工作规划和计划,多形式、分层次在本系统和农村开展农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本行政机关干部懂法、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经营,农民群众知法、用法维权的目标,使农村法制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全面推进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二十九)按照本规划意见,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好本规划意见全面推进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任重道远、意义重大。本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当前“三农”工作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按照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本规划的方案,分年度、分阶段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和早日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努力。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附件2: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
(2005年)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上级政府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纲要》的规划意见,并根据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5年度计划和本局规划意见,特制定本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2005年)。
(一)建立本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与局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为同一个机构,由局长负总责,为本局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其他副局长班子成员为分管线工作,即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二责任人;法制科负责本局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其他有关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相关业务的依法行政具体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各科室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体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二)由法制科草拟好本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暨五年规划意见和年度计划,经全局讨论,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议,以本局名义正式行文贯彻实施。
(三)由法制科制定好学习和培训《纲要》的计划,经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本局学习和培训《纲要》的计划落实,特别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和中层干部要重点学。
(四)在完善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暨承诺书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局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扩大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和完善网上审批,推进政务信息化、公开化。
(五)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9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等情况在办公场所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并以文件形式公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法制办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逐一限时予以改正。
(六)根据《温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制定好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完善好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考评机制,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保证各项制度落实行之有效,使各项制度不形同虚设。
(七)完善信访和排查化解涉农涉林矛盾纠纷机制,实施信访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登记并落实协调,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调处的局信访工作机制,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也应当予以告知具体途径;属本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在法定时限60日内办结(作出书面信访决定)。
(八)要完善制定规范的《温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实施细则》,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变更、收回、注销工作,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管理,切实维护好承包农户的流转收益。
(九)要完善农资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努力做好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对农资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动植物防检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
(十)要加强农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建立和加强对本局农林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十一)要建立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一个窗口对外实施行政许可为落脚点,以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为目标的农林行政执法体制而努力。
(十二)要完善本局较重行政处罚实施听证和集体审案及报备案制度。凡遇到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即较大数额罚款(农业类行政处罚案件非经营性处罚1000元以上,经营性处罚5000元以上;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非经营性处罚2000元以上,经营性处罚30000元以上)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移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实施听证程序,局班子集体审案和报备案制度。
(十三)要建立健全行政层级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监督岗位和责任,探索监督的路子和方式,强化监督的到位和实效,同时要接受上级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自觉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接受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四)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克服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只处罚、不落实整改或处罚不到位等问题,强化农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到位和实效。要制定执行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坚持定期地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要真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农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十五)要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落实措施创造条件,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法制科在本局行政执法法制监督检查方面的作用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参谋、助手、顾问作用。
(十六)要加强农林法制普法宣教工作。要继续以今年3月份送法下乡活动月为载体,开展农村普法宣教活动,继续开展四五普法活动,认真搞好四五普法总结。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附件3: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本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或者不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依法开具书面凭证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没有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擅自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法收取的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调查处理及该许可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必要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和调查处证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指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现有违法事实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超越职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五)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隐匿、销毁证据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擅自制作、涂改提供虚假文书的;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
(十)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履行而不正确履行甚至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按上级和本局政务公开规定应公开的,不配合提供公开资料,并拒绝公开的。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四)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五)拒不执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违法的;
(二)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公文处理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七)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导、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辞退;
(九)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等可能影响正确依法行政行为的。
(五)在履行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局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督执行和调查工作由本局纪检监察组、法制科承担,经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由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职能科室执行落实。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在上级农林部门、本市人大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案,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申辩权和申诉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复审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人事部门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本市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或内设科(室)负责人及审核科室的工作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审核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主要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局的《实施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附件4:
温 岭 市 农 业 林 业 局
较重行政处罚实施听证和集体审案及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较重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规和上级农林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本局和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受本局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实施较重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较重行政处罚是指遇到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其情形有:
(一)较大数额罚款:
1、农业类行政处罚案件非经营性处罚1000元以上,经营性处罚5000元以上;
2、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非经营性处罚2000元以上,经营性处罚30000元以上。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移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
第四条 实行较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遇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发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本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制发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作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 实行较重行政处罚集体审案制度。遇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办案人员提出拟处罚决定意见,并经本局法制科审核后,报经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或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其他较轻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办案人员提出拟处罚意见,并经本局法制科审核后,由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科长、分管局长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决定。
第六条 实行较重行政处罚结案后一个月内向上级报备案制度。
应当报本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处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
应当报台州市林业局法制机构备案的:除较大数额罚款(即对非经营性处2000元以上,经营性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与报本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不同外其他的情形相同。
应当报台州市农业局法制机构备案的除较大数额罚款(即对非经营性处1000元以上、经营性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如果罚款10000元以上的案件除报台州市农业局外同时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与报本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不同外,其他的情形相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附件5: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农林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林业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机关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执法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三类,这是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林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
本行政机关所持有的农业、林业和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行政机关、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过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到法制科填写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登记表》、《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经本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由法制科报发证机关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农林行政执法证件限于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温岭市范围内执行职务时使用,在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六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林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七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本局法制科报告,由法制科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检后可补发新证。
第八条 农林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农业、林业行政执法证每两年审验一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每年审验。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科负责组织上报年审,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或发证机关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或者在非公场所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八)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九)其他违法证件管理规定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或发证机关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因违法违纪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或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注销的。
第十二条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本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暂扣时间或者被注销,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