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农林发〔2006〕129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突发性重大林业
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现将《温岭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温岭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林业 有害生物 防治 预案 通知
抄送: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台州市林业局,温岭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林先华副市长。
2006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温岭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提前介入、综合各种处置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损失。
(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镇(街道)、行政村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三)讲究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四)加强协调、快速处置的原则。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保持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二、组织处置体系与职责
(一)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农业林业、财政、交通、公安、邮电、电信、建设、气象、工商、电力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市农业林业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市农业林业局有关职能科室的同志组成。温岭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为全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中心,负责灾害事件的调查、监测和预警工作,提出处置方案。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置工作。镇(街道)林业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市农业林业局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三、灾害事件分级管理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突发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的。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和造成损失程度,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三级:
Ⅰ级 系指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浙江省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事件。
Ⅱ级 系指突发从国(境)外传入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偶发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的事件。
Ⅲ级 系指Ⅰ、Ⅱ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突发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的事件。
发生Ⅰ、Ⅱ级灾害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并抄报台州市林业局,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急实施方案后启动实施。发生Ⅲ级灾害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启动实施。
四、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一)监测
市农业林业局建立森林病虫害监测体系和监测制度,适时发布监测报告。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和全面普查。
(二)预警
市农业林业局对历年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情况、发生情况、防治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结合各种林业有害生物季节性发生特点,参考全国及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现状,作出灾害事件趋势预测分析,编制预警报告。
(三)报告与发布
1.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林业局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市农业林业局接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报告或者有关情况反映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Ⅰ、Ⅱ级灾害事件的,由省林业厅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Ⅲ级灾害事件的,由市农业林业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厅报告,并抄报台州市林业局,同时向相邻的其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2.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五、应急处置
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入应急指挥工作程序。迅速制订应急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落实救灾人员、经费、设备、药剂、药械和交通工具等。经修改、完善的应急实施方案批准实施后,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蔓延。开展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紧急处理工作。未发生灾害事件的镇(街道)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的调度,支援灾害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害事件在本地发生。灾害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抄报台州市林业局。省林业厅检查合格后,宣布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 在建立市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体系的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建立起突发灾害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以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专、兼职测报人员及乡镇、村护林员的作用,在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天候的踏查,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动态。
3. 建立县、乡二级灾害事件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重点,落实监测责任制,采取定期调查与常年监测相结合、踏查与详查相结合的方法,有效开展灾害事件监测调查。
4. 组建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装配必需的现场采样设备、监测仪器、防治器械,加强防治技术培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提高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在灾害事件发生的乡、村,建立联防小组,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5. 以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及专职森检员、兼职森检员“两站两员”为主,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及复检工作,定期对全市加工经营使用木材单位进行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带疫木材及其制品的,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做好除害处理。
(二)技术保障。市农业林业局配备专职或兼职测报员,各镇(街道)配备森防技术员,建立市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同时依托省森林病虫害防治专家组,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鉴定和防治技术指导,及时鉴定引发灾害事件的有害生物种类,分析灾害事件发生趋势,研究制订控制扑灭措施。组织对应急处置救灾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三)资金保障。市财政建立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储备基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储备基金。确保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物资保障。建立和完善储备仓库,购置和储备药剂、药械等物资。
(五)奖励和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上报发生情况、不能及时发现灾害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处置责任、造成灾情扩散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