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农林发〔2006〕229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行使
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站,局属各单位: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真正实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经本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规定 通知
抄送:台州市农业局政法处、执法支队、畜牧兽医局、农机监理站、植检站、台州市林业局林政(法制)处、森林公安处、森防站、市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办。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 件: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温岭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本级和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本局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选择的权力。
第四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罚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外,应依法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
法定原则是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法律原则、精神。
公正原则是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全面、客观、真实和准确地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所谓情节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发展、因果关系及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主观方面包括当事人的目的、动机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空间、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第六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残疾人员、特困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一般违法行为,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引导其学法、守法。
第七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初犯从轻,屡犯从重;
(二)可处罚、可不处罚的一般应不予处罚,可给予较轻也可给予较重处罚的一般应给予较轻的处罚;
(三)给予行政处罚应考虑违法者的实施承受能力;
(四)给予较轻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行政处罚动机不纯、目的不当、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不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和理由选择了启动或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五)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和理由,对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不相同的处罚或者对不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
(六)在调查取证或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时,受不相关因素影响,不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和全面的原则;
(七)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或习惯;
(八)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无理由地选择了较重或者较轻的法条;
(九)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性的情绪所左右,独断专横、态度粗暴、反复无常、宽严失度;
(十)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者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本组织同一时期同一类型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明显不一致而又没有或者不能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应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以前没有不良记录,首次违法,依法又不能免除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低或低档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不得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习惯等因素;应当给予当事人获取调查证据的结果表示意见的机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和获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
第十三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组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十四条 本局法制科应当通过审案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本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要通过审案、议案、定案进行监督和及时纠正不正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将各组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评估体系。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温岭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撤销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