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技术咨询机构
2.4 镇(街道)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2 II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3 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4.2 灾害诊断
4.3 风险评估
4.4 预警预报
4.5 预防控制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 II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4 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财力保障
6.4 人力保障
6.5 宣传演练
6.6 技术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社会救助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处置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杂草及农业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它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I级、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人民政府成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I级、II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农业林业局局长。
成员:市农业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贸粮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邮政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I级、II级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农业厅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市、镇(街道)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市、镇(街道)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6)对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经授权后发布植物检疫疫情信息;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和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和网上引导。
(3)市发改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安排。
(4)市贸粮局:根据《温岭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
(5)市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6)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8)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9)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协调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0)市交通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2)市工商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3)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4)市供销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气象预测。
(16)市邮政局: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市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必要时,成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发布灾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市、镇(街道)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 技术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农业林业局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
(1)向市指挥部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提出并农作物实施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2.4 镇(街道)指挥机构
镇(街道)依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分级负责,指挥本区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在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参照市指挥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设立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
3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II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1 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发生范围在8个镇(街道)以上,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发生范围在5个镇(街道)以上,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3 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发生范围在1个镇(街道)以上,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4.1.1 信息收集
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4.1.2 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市植保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监测内容。市植保站、植物检疫机构等负责对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省农业厅负责对省外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4.1.3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农业林业局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4.2 灾害诊断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4.4 预警预报
4.4.1 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市植保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市农业林业局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 植物疫情预警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的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5 预防控制
根据市农业林业局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市、镇(街道)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
5.2 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林业局会同台州市农业局、省农业厅共同确认,由台州市指挥部启动预案,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3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1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行动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林业局会同镇(街道办事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由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台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台州市农业局、省农业厅。
(2)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办事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台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市农业林业局报请台州市农业局、省农业厅,请求台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台州市农业局、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5.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1)重大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
②划定灾情发生区域。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③制定防治措施。受灾镇(街道办事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生产自救。
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日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等。
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2)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①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②疫区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公告全社会,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禁止邮寄或携带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疫区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并由省政府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被扑灭。
③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开展对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④疫情发生区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
5.3.3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台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台州市农业局、省农业厅。
5.4 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镇(街道办事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镇(街道办事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台州市农业局。超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市农业林业局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市农业林业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援。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质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具体按照《温岭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 人力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 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农作物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温岭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6 技术保障
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子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林业局牵头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林业局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