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农业林业局文件
温农林发〔2008〕127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八日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建立健全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农业林业局的监管责任
1、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包括产地环境质量、农业投入品质量、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产品质量标识等方面的监管。
2、负责全市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组织制定和实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建立地方农业质量标准体系。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组织认定与管理。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化肥、农药等的合理使用,依法对农业种子、农药、肥料等投入品进行登记、质量监管和使用监管。
7、指导批发市场实施以抽查检验、营销台帐和索票索证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管理。
8、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各相关科室站监管责任
1、质量科技科: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探索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牵头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三品认证单位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档案建设,农产品质量管理、督查、指导;负责“三品”农产品认证、规范包装和标志标识使用,指导基地、企业搞好品牌建设;落实市食安委、生态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2、农业技术推广站:组织种植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种植业标准生产技术,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协助做好对生产经营者使用农药激素、化肥的监管、督查。
3、农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站:参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三品”认证单位的产品抽检,发布抽检结果的信息,分析监测结果;指导、帮助有关镇(街道)和基地、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开展正常性检验检测工作。
4、植保站: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及时发布信息;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药,及时防治;组织植保知识、植保技术的培训和新农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5、特产技术推广站:组织水果类作物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负责推广水果类作物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协助做好对生产经营者使用农药、化肥、激素、防腐剂的监管、督查;指导生产经营者果品的科学合理储藏。
6、林业特产站:组织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知识培训;推广林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协助做好对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督查。
7、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例行检查监督抽查;组织“绿剑”集中执法行动,落实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查处和打击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行为及农业企业,农产品基地使用假冒伪劣农产品和违法使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行为;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督查;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案件。
8、畜牧兽医局:推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组织畜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及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管理、防疫知识的培训教育;组织对养殖企业、饲养户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督查;负责和指导畜牧业防疫工作和畜禽污染治理工作。
9、财务室。负责农产品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工作经费的落实。
10、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参与制定综合性监督管理政策。
三、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本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工作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局长是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科室站正职负责人是本科室站相关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是在分管范围内相关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办事员是其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四、责任追究
各相关科室站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法制科依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主题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责任制 追究制 通知
抄送:市食安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