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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的通告
来源:温岭日报  发布时间: 2008-07-04


  为掌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制订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切实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温政办发〔2008〕98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申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已列入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如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不再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2008年温岭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2.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07年温岭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26元。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由家庭户主自愿申请,调查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房产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本次调查结果作为2008年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依据。未在本次调查截止时间前申报的,不列入2008年和2009年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
  四、申请登记
  (一)申请日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08年7月22日止。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如实填写《温岭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如实填写《温岭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特此通告
  
  
  20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