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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利用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来源:1  发布时间: 2008-04-24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促进依法经营,建立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的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占地、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动工兴建。
    二、严禁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场所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三、市供水、供电等部门对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建筑物提供用水、用电前必须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予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四、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场所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五、对企业在注册登记后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商、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证照年审、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
    六、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入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七、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发现有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现有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及时函告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告知函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本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八、本规定所称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未取得有关证书的,由村居出具证明,经当地国土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视作有效产权证明,无当地国土所审核意见的,不能视作有效证明。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市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